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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“军老虎”张阳自缢,贪官自杀是想丢卒保车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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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问题官员自杀企图丢卒保车,把线索掐断以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。) ?  y! w% ~; a1 s$ ~
新华社近日发布消息,11月23日上午,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接受组织谈话期间,在家中自缢死亡。解放军报发文痛斥,“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,行径极其恶劣。”! z/ K. `$ X( u  h! t8 L
张阳畏罪自杀是因其涉贪腐大案。近年来,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曝出消息,这与反腐不断加码关系密切,而自杀背后的逻辑又绝非“想一了百了”那么简单。
9 B$ A7 n/ K8 q6 e+ @自杀并不意味着“案结事了”,反腐也不会成为“烂尾楼”。" H8 P( ~  J- y% W
官员非正常死亡分析
7 X0 f! c  }% q* {8 J新华社消息中,2017年8月28日,经党中央批准,中央军委决定对张阳进行组织谈话,调查核实其涉郭伯雄、徐才厚等案问题线索。经调查核实,张阳严重违纪违法,涉嫌行贿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。接受组织谈话期间,张阳一直在家中居住。11月23日上午,张阳在家中自缢死亡。- j8 P' G: j$ r2 b' A) u9 c
这一事件可谓爆炸性消息,主角是一名位高权重的军队上将,如何看待其非正常死亡现象?8 ?/ o8 O* j' X0 D& k
署名“钧正平”的评论文章指出: 张阳身为党和军队高级干部,丧失理想信念、丧失党性原则、丧失法纪敬畏、丧失道德底线,台上台下两种表现、人前人后两副面孔,嘴上喊忠诚、背后搞贪腐,是典型的“两面人”。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党和军队事业造成严重危害,玷污党的形象、玷污军队形象、玷污政治工作形象、玷污领导干部形象。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,行径极其恶劣。
  b, z; m2 M- P3 h" V由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,每一次相关事件的报道,总会激起不小的社会舆论。有学者通过分析公开报道的贪腐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认为,近年来反腐高压之下,问题官员的腐败空间逐步受到压缩,进而无处遁形,致使其走投无路“以死谢罪”。$ H: X& I! w( m- t
然而,在官员非正常死亡中,自杀所占比例并不高。有研究者分析了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官员自杀事件的114例报道,其中有97例(85.1%)提及了自杀原因。在提及自杀原因的报道中,35例(30.7%)官员自杀事件归因提及“精神疾病”,21例出现“接受调查、涉嫌违纪、畏罪自杀”等关键词,占比18.4%。* t7 O+ P9 p! m1 I& Q  x( k
这是因为,除了涉及贪腐之外,很多官员由于工作压力、升迁压力以及身体、情感等原因,也会选择自杀。
( V% ?' l/ w6 V4 |6 d" u从自杀方式看,跳楼、坠楼和自缢是自杀官员普遍选用的方式,而自杀的地点一般都是比较隐蔽的地方,比如家中或家附近以及办公室,也有选择去野外或酒店、宾馆。
1 T8 N1 R( W$ T2 T0 q问题官员自杀背后的逻辑
2 |1 c8 u( t! o. u, [/ K" R有句俗话叫“好死不如赖活着”,但这些贪官选择自杀,可见已经到了生无可恋、走投无路的地步。
& M' u& u- w1 M" S. S有的是以自杀结束腐败“质问”。问题官员自知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,心理压力过大而选择自杀。对于位高权重的官员自杀,不能等同于普通人自杀,要将他们的自杀与整个社会反腐败的“大气候”联系起来。! ]4 D" L9 ?" D9 P0 |' N
一个高官走到自杀这一步,往往是因感到自己罪孽深重,难逃法网,已不指望有“奇迹”发生的可能。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我国反腐败的态势:越来越严厉,越来越动真格。
/ M0 X8 G( p  I- o8 H3 [8 Y还有一些问题官员之所以死念萌生,表现出如此的“脆弱”,除自知难逃罪责之外,更是心存幻想,企图以死来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,造福家人。6 U9 n8 i1 y1 V' s) T8 b# F  f
还有的是以自杀履行腐败“契约”。有学者指出,在日益复杂的官场腐败中,逐渐形成契约式的“腐败利益共同体”或“腐败生死同盟”。一些问题官员自杀企图丢卒保车,把线索掐断以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。
" q& S1 _3 }0 [2 A9 p3 v' G一旦东窗事发,便按照协定自杀,家里的事由其他人承担下来。这样,一个人自杀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护,但是这只会让活着的腐败分子会更加肆无忌惮。
4 D. W, ^+ E6 [( e死了就“一了百了”了?
; U# S( `. N- U3 z" f. j! A! t人死了,案子还会继续查下去吗?就像张阳一案中,他涉嫌行贿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赃款如何处理呢?追缴工作是否会随着嫌疑人的死亡而停止?显然不会停止。
1 K8 E" f2 s9 U. H0 r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,正在调查的案件将不再被起诉,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因为从实体上讲,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消失。
  Q+ k* k  _! `, p9 D但如果案件还涉及其他共同犯罪人,则在对死亡嫌疑人处理之后,还有其他人和案件本身需要处理,不可能因为其中一名嫌疑人的死亡使得整个案件终结。同时,被认定为赃款和违法所得的财产,将继续被法院追缴。
. Q9 L( T( |) n3 n" q+ b以徐才厚案为例,2014年10月27日,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,移送审查起诉。2015年3月15日,徐才厚因膀胱高级别尿路上皮癌终末期,全身多发转移,多器官功能衰竭,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。
' R4 ~9 Y1 q- ~$ K( V$ r3 \徐才厚病亡后,对其涉嫌受贿犯罪案如何处理?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介绍,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,在审查起诉阶段,犯罪嫌疑人死亡的,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徐才厚病亡后,军事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,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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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 x! Z, v4 p: v那么,犯罪所得又当如何处理?2012年,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,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。对一些重大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或死亡,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,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。
" I) M! S2 v3 {( Y; i3 C今年6月,江苏扬州中院开庭审理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、贪污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。任润厚并没有出庭。因为早在2014年8月29日,任润厚被宣布调查;1个月后,他即死亡。
, {2 M2 e6 O; g一个月后,扬州中院公开宣判,裁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295万余元人民币及部分外币合计人民币910万余元。
: Q$ A1 [* R! q这无疑彰显了不会让反腐败成为“烂尾楼”的决心——任何一笔从人民那里非法获得的财产,都会从腐败分子的“地下仓库”追缴后还于人民。# F  I$ b4 M* S0 X9 d, Y! 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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