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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“军老虎”张阳自缢,贪官自杀是想丢卒保车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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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I" d8 Y/ p8 K) L5 q  H一些问题官员自杀企图丢卒保车,把线索掐断以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。2 e/ |; n$ e) |' v' I7 Q; D8 Q
新华社近日发布消息,11月23日上午,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接受组织谈话期间,在家中自缢死亡。解放军报发文痛斥,“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,行径极其恶劣。”
4 y# S% P5 l3 f张阳畏罪自杀是因其涉贪腐大案。近年来,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曝出消息,这与反腐不断加码关系密切,而自杀背后的逻辑又绝非“想一了百了”那么简单。
+ c( j, ^0 x4 P0 G/ T/ }6 e自杀并不意味着“案结事了”,反腐也不会成为“烂尾楼”。8 d. a$ G8 V" }3 I. ?- z
官员非正常死亡分析. y0 q4 k4 d8 P3 h8 J/ Z
新华社消息中,2017年8月28日,经党中央批准,中央军委决定对张阳进行组织谈话,调查核实其涉郭伯雄、徐才厚等案问题线索。经调查核实,张阳严重违纪违法,涉嫌行贿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。接受组织谈话期间,张阳一直在家中居住。11月23日上午,张阳在家中自缢死亡。! A9 c, E$ V3 N0 m- P& e  ^
这一事件可谓爆炸性消息,主角是一名位高权重的军队上将,如何看待其非正常死亡现象?  I& q( j& ^2 L# n* A
署名“钧正平”的评论文章指出: 张阳身为党和军队高级干部,丧失理想信念、丧失党性原则、丧失法纪敬畏、丧失道德底线,台上台下两种表现、人前人后两副面孔,嘴上喊忠诚、背后搞贪腐,是典型的“两面人”。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党和军队事业造成严重危害,玷污党的形象、玷污军队形象、玷污政治工作形象、玷污领导干部形象。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,行径极其恶劣。5 P2 h# [& J" Y, w
由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,每一次相关事件的报道,总会激起不小的社会舆论。有学者通过分析公开报道的贪腐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后认为,近年来反腐高压之下,问题官员的腐败空间逐步受到压缩,进而无处遁形,致使其走投无路“以死谢罪”。
  P9 h" U7 x1 L+ E6 G2 J' T然而,在官员非正常死亡中,自杀所占比例并不高。有研究者分析了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官员自杀事件的114例报道,其中有97例(85.1%)提及了自杀原因。在提及自杀原因的报道中,35例(30.7%)官员自杀事件归因提及“精神疾病”,21例出现“接受调查、涉嫌违纪、畏罪自杀”等关键词,占比18.4%。/ C6 i: C+ Z; _
这是因为,除了涉及贪腐之外,很多官员由于工作压力、升迁压力以及身体、情感等原因,也会选择自杀。& ^. C' ~) o/ ]4 ~+ u% k
从自杀方式看,跳楼、坠楼和自缢是自杀官员普遍选用的方式,而自杀的地点一般都是比较隐蔽的地方,比如家中或家附近以及办公室,也有选择去野外或酒店、宾馆。
9 ]  r* n% a, ?4 F问题官员自杀背后的逻辑
8 N2 l5 {  a) u' d' T7 y有句俗话叫“好死不如赖活着”,但这些贪官选择自杀,可见已经到了生无可恋、走投无路的地步。& p& n. H, a1 s6 }. t! C8 r5 R
有的是以自杀结束腐败“质问”。问题官员自知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,心理压力过大而选择自杀。对于位高权重的官员自杀,不能等同于普通人自杀,要将他们的自杀与整个社会反腐败的“大气候”联系起来。# b# f' u! \8 o* T( F
一个高官走到自杀这一步,往往是因感到自己罪孽深重,难逃法网,已不指望有“奇迹”发生的可能。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我国反腐败的态势:越来越严厉,越来越动真格。
- n5 q8 c: Z* `" H) |$ W还有一些问题官员之所以死念萌生,表现出如此的“脆弱”,除自知难逃罪责之外,更是心存幻想,企图以死来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,造福家人。# E+ Q) x1 }; h( ~
还有的是以自杀履行腐败“契约”。有学者指出,在日益复杂的官场腐败中,逐渐形成契约式的“腐败利益共同体”或“腐败生死同盟”。一些问题官员自杀企图丢卒保车,把线索掐断以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。6 l* q' F- }7 V) P+ W8 b
一旦东窗事发,便按照协定自杀,家里的事由其他人承担下来。这样,一个人自杀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护,但是这只会让活着的腐败分子会更加肆无忌惮。
/ \) t) _) v( Q死了就“一了百了”了?
+ N# A! h1 s- S& O- S人死了,案子还会继续查下去吗?就像张阳一案中,他涉嫌行贿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赃款如何处理呢?追缴工作是否会随着嫌疑人的死亡而停止?显然不会停止。
+ v  a7 H) a# G' t- o9 r. a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,正在调查的案件将不再被起诉,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因为从实体上讲,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消失。& Y6 i- g  `& U6 f, b
但如果案件还涉及其他共同犯罪人,则在对死亡嫌疑人处理之后,还有其他人和案件本身需要处理,不可能因为其中一名嫌疑人的死亡使得整个案件终结。同时,被认定为赃款和违法所得的财产,将继续被法院追缴。
( e) ^( f5 [6 u' l+ n+ U  y9 d以徐才厚案为例,2014年10月27日,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,移送审查起诉。2015年3月15日,徐才厚因膀胱高级别尿路上皮癌终末期,全身多发转移,多器官功能衰竭,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。
9 M" O9 `' S  R" J/ A2 V4 U徐才厚病亡后,对其涉嫌受贿犯罪案如何处理?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介绍,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,在审查起诉阶段,犯罪嫌疑人死亡的,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徐才厚病亡后,军事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,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。- f1 a! ]3 R, N9 @* c

/ p5 z/ B3 x- o  ?那么,犯罪所得又当如何处理?2012年,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,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。对一些重大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或死亡,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,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。
, P3 m! q, Q5 V! k, c6 e今年6月,江苏扬州中院开庭审理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、贪污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。任润厚并没有出庭。因为早在2014年8月29日,任润厚被宣布调查;1个月后,他即死亡。
8 O& v) h$ _( I# F0 T& U. m一个月后,扬州中院公开宣判,裁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295万余元人民币及部分外币合计人民币910万余元。! h& L2 k1 h+ \0 b% U$ H& a
这无疑彰显了不会让反腐败成为“烂尾楼”的决心——任何一笔从人民那里非法获得的财产,都会从腐败分子的“地下仓库”追缴后还于人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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